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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
2020-04-16 10:35  

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平等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行为,建立稳定协调的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和学院合法权益,促进学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平等协商,是指学院工会代表职工与学院组织就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等事项进行平等商谈的行为。集体合同,是指学院工会代表职工与学院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经平等协商一致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 学院应当依法建立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必须遵循合法、平等、互利、合作的原则。

第四条 学院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学院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不一致的,按照集体合同执行。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学院和职工具有约束力。

第五条 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同级总工会建立的协商工作会议委员会,共同对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进行协调,为平等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提供指导服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查、管理集体合同工作并与工会共同负责有关部门对学院实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双方平等协商一致,应当订立单项、多项协议或集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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